闽南师范大学团支部书记汇报工作制度
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,维护学生正当权益,促进学生成长成才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班级团支书每周需向学院团委书记汇报一次工作,重大问题应随时汇报。
第三条 汇报工作应采取口头方式当面进行,紧急时可采取电话、网络等方式汇报,复杂问题还应同时进行书面专题汇报。
第四条 汇报内容包括:
1.学生的思想动态;
2.学生存在的心理问题;
3.学生存在的学业困难、就业困难、生活困难;
4.学生的利益诉求;
5.班级开展的思想政治工作;
6.班级开展的其他工作;
7.学生干部履职情况;
8.对院、系工作的意见、建议;
9.其他需要汇报的工作。
第五条 团支书应履职尽责,及时发现问题,及时汇报问题,及时解决问题。对失职、渎职的团支书,应及时予以调整。
第六条 对学生的合理化建议,属于学院职权范围内的,应当予以积极采纳;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的,由学院团委书记向校团委及有关部门反映。
第七条 对不合理的意见和建议,应及时向学生做出解释和说明,取得学生的理解和支持。
第八条 对学生普遍存在的问题,学院团委应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解决,或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。
第九条 对存在困难的学生,学院团委应及时予以帮助。
第十条 本制度自2022年9月15日起执行,并列入团支书考核内容。